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一审判决及钦州锐丰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钦州锐丰公司能否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撤销其与北航大学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及技术附件、《合同附件(1)》《合同附件(2)》《补充技术附件》(统称涉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受欺诈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之所以可以被变更或撤销,是因为该类合同的订立有违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一方面意味着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其意思自由创设、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其须为自己创设、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承担责任。但“责任”
须以“真意”为前提和范围,民事主体不应为并非自己真意,或超出自己真意范围的意思表示承担责任。因此,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构成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欺诈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既要看被诉欺诈的一方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也要看主张被欺诈的一方是否因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该错误判断做出了违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二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