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交易所交易黄金基金。在股市上出售基金股份,而后用所得资金买成黄金存放,通常每个基金单位等于1/10盎司的黄金。这样交易者就相当于可以随时在股市上买卖现货黄金,基金价格随着国际金价波动起伏,为交易者提供了方便,而这种基金就成为市场中一种投资力量。到2006年2月底,各国此类基金持有黄金量合计达到了490吨。
(5)商品贸易顾问。和普通基金相类似,但经营的规模要小一些。
(6)中央银行。各个国家的中央银行以及一些国际组织的金融机构。
他们手中持有大量黄金,所以它们的行为往往对市场造成极大的影响。总的来说,世界上的央行以售金为主,而且主要集中在欧洲一些国家。自1999年欧洲15个央行签署了关于限制出售和借贷黄金的华盛顿协议以后,他们的操作变得透明,而且数量有限,对稳定国际黄金市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7)交易商。依靠本身的实力进行黄金的买卖业务,从中获利。
(8)经纪人。他们本身并不进行黄金的买卖,只是为客户代理黄金买卖业务,从中获取佣金。
(9)投资者。包括各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一种投资者主要是把黄金作为能够回避纸币风险的保值资产,作为通货膨胀、各种政治经济动乱不安的避难所;另一种投资者则是把黄金作为投机对象,力图在市场波动中获利,同时也承担其风险,我们常称为投机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