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教师资格标准规定较笼统,导致我国教师资格制度演变成为对学历的考查,这种认定完全体现不了教师教学能力,无法考查教师的专业素质,体现不出教师专业性。在这种情况下,教师资格证书的含金量远远达不到应有的水平,教师资格证书的获得也被人误认为教育学、心理学以及普通话考试。[29]
⑧教师资格制度缺少监督机制
在现行的教师资格法律体系中,只明确规定了教师资格由行政部门认定,却没有明确规定其监督机制,即由谁负责监督,如何监督,如何追究责任……诸如此类,都无从考查。一个制度的实施如果没有监督机制就难以贯彻落实。在实际工作中,教育行政部门虽然严格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严把教师“入口关”,却没有具体的行政部门对在校的任教老师(尤其是对于在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是否都具有教师资格、对学校选择老师时是否把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作为先决条件进行审查,使得具体工作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无“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