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VPSWINDOWS好妈妈剧情介绍: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异议金额为4680元,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是:(1)营养费计算标准过高,按照30元/天计算不合理,根据江西省平均水平营养费应按20元/天计算为宜。(2)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诉讼费3000元不合理,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唐涛答辩称:(1)一审判决由瑞通养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没有判欧阳骏赔偿责任是正确的,因为欧阳骏是该公司的职工,在2012年7月17日事故发生前,欧阳骏是在鹰瑞高速公路南丰路段抢修公路,到晚上的时候他们是在南丰白舍吃的饭,吃完饭负责带班的人要欧阳骏第二天早上去广昌那边接人继续到南丰来抢修公路,欧阳骏是根据带班的工区长指示、安排第二天到广昌接民工过来去南丰继续抢修公路,因为欧阳骏是广昌人,所以那天吃完饭欧阳骏就回广昌了,因为劳动了一天晚上比较劳累,第二天又要去接人,所以就到广昌莲花国际大酒店泡了下脚,之后准备回家,就在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从这个过程来看,这个是属于一种职务行为,他是从事于日常生活工作所需要的活动,而且是在合理的时间和线路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发生事故是属于上下班途中,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是工伤,造成别人伤害也是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2)一审没有遗漏当事人,程序合法,唐晓伢是唐涛的父亲,也是法定代理人,事实上车辆也不是唐晓伢提供的,是唐涛自己擅自拿这个车子去驾驶,唐晓伢当时在广东深圳做事,不在广昌,况且即使有过错,一审判决也确认了其承担10%的责任,一审判决也没有增加上诉人的责任。(3)一审判决事故责任划分正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事故认定书也认定了欧阳骏承担主要责任,唐涛承担次要责任,从这个责任划分来看,欧阳骏承担的责任明显程度应大得多,一审判决主要责任人承担70%,次要责任人承担20%,这个责任划分没有错。(4)一审判决对城镇医保报销的医疗费没有核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没有增加上诉人的负担。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是为了保护被害人,使被害人得到最好的赔偿,同时也是为了惩罚侵权人,因此其确认的损害赔偿原则是损失全额赔偿,并不是填平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表明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的人身损害又属于工伤事故的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并不能减轻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为基本的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并不是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而是国家为了保护职工的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规定,该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应由第三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事实上第三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作为唐涛受害后,也不是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也不是垫付,这个规定也是为了保护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治疗,并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5)一审判决赔偿唐涛护理所需的物品费用和泌尿系统检查费用,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在本案中,唐涛是为了治疗后康复所需要上述两项费用,是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也有明确规定。(6)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本市的生活水平,以每人每天30元计算不算高。(7)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作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都应当承担诉讼费用,保险公司也没有将该承担的保险费按时支付,判决其承担诉讼费有事实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相关影视:精品VPSWINDOWS好妈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