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一个企业面临一个存在两期的市场,会做出以下选择:
第一期定价100元,并以垄断高价获利20000元。潜在企业见到该行业有利可图就会选择在第二期进入市场。当两大企业都售卖相同商品时,其价格会降为50元,利润变为10000元。于是,该企业两期市场总共获利:20000+10000=30000元。
为了防止潜在企业进入市场,该企业在第一期制定低价60元,获利15000元,潜在企业进入市场后,价格降为30元,两个企业的利润都为0。
潜在企业不会在该企业制定低价后进入市场,因为它明白即使进入第二期市场,其利润也是0。这样该企业就能确保在第二期制定一个垄断高价100元,因此其两期总利润为15000+20000=35000元。
企业的最低价条款可以使消费者在未来一周内不因商品降价而后悔购买商品,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也是对竞争者的一种警告。在法律限制下,商家向消费者的承诺一旦公布便不得不实行,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就保证了该承诺具备了绝对可信度。同时,商家对其他商家发出的不要降价竞争的“威胁”也会达到其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