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参见马克思:《大纲》,尼克劳斯译,611页,纽约,1973。也可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61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译者注
第3章 走向因果劳动理论:马克思的社会本体论中的行动与创造
在这一章,我将论证指出,在对劳动活动这一本体论范畴的分析中,马克思通过为传统的因果性问题提供基础而从根本上转换了传统的因果性问题。在这个分析中,马克思是这样来明确阐述因果性问题的:一方面,人类代理人在劳动活动中实现他们的目的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另一方面,劳动本身生产或形成这些条件。
马克思的进路在两个方面改变了传统的因果性所讨论的基础:第一,关于因果性的领域;第二,关于意向的或目的论解释的因果关系。第一个方面,因果性问题通常被陈述为这样一个问题,即物一般是怎样进入存在的或一种事态是如何被另一种事态引起或接续的。于是,人类行动就与符合或超出因果关系的这种解释相关。与此形成对照的是,马克思把因果性问题置于人类活动本身的范围内,因此他把这一问题从一般本体论转入我称之为社会本体论的语境之中,社会本体论是一种以关系中的个人为基本实体的系统的社会实在的本质理论。但是,正如我们将看到的那样,对于这一问题的重新阐述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把因果性仅仅归纳为关于代理人的意图或目的的问题。毋宁说,他把劳动活动看作代理人与客观世界之间的关系,这个客观世界既包括自然(它是最初给定的并为过去的人类活动所改变了的),也包括人类历史本身。然而,马克思并不是在自然的本来面目的语境中看待因果性问题的。因此,马克思把因果性分析成社会本体论的一个范畴,这对于理解与人类活动相分离的自然的因果性是否具有任何暗示意义,对于这个问题,本章将不予以考虑。对马克思来说,随后的讨论并不涉及自然中是否具有因果性这个问题。而且,应该指出,本章将不会有关于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强制或支配关系的分析。人与人之间的这些关系将在第5章关于社会互动的讨论中进行分析。然而,在本章我将要论证指出的是,这些关系不能被理解为因果关系即一个代理人引起另一个代理人的行动的关系。